不具名读者问: 我之前发生车祸,对方主张我要负全责,而且要我负担对方因为出席调解而未领取的薪资,请问律师,假设我有百分百肇事责任,真的需要负担对方的薪水吗?
律师林冈辉答: 一般而言,民众会觉得如果没有车祸,就不需到法院,因此会觉得到法院的调解、开庭费用,或没有领到的薪水,车祸的肇事者都必须负责。
损害和侵害行为必须有因果关系
但法院在判断损害赔偿上,主要的依据是损害跟侵害行为间要有相当因果关系。举例来说,因为车祸导致手臂受伤而支出受伤部位的医疗费用,侵害行为跟手臂的医疗费用就有相当因果关系;但,如果车祸只有导致手部擦伤,可否请求胃溃疡的医疗费用呢?答案当然是否定的,侵害行为跟胃溃疡的医疗费用间,是没有相当因果关系的。
不得求偿因出席调解损失的薪资
所以,读者的问题就要讨论因调解没领到薪水,是否与车祸间有相当因果关系。在实务上,多数法院认为没有相当因果关系,因此不得请求上开费用。因为到法院诉讼或调解,是原告可预估程序上会支出的劳力与费用,他方来参与司法救济程序,也会有劳力或费用的支出,这是法治社会解决私权纷争制度设计所产生的必然结果,没有办法认为此部分的劳力或费用,跟加害者的侵权行为间具相当因果关系。
有法院判决指出,不论出席调解会、申请事故鉴定等,均非不得委托他人代理,原告亲自出席而不能工作,难视为因车祸所致。因此如果按照多数法院见解,读者的对造不能请求其前来调解的薪水损失。(记者郭芷余/采访整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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