陈咸岳提告指称,当时他用绳索套住立法院大门铁栏杆,想拉倒大门让陈抗群众将陈情书送到立法院内,这时执行维安勤务的警察拿著红色油压要剪断绳索,与他发生拉扯,他左手小指就这样被油压剪长柄后端夹伤。

一审认为警察遇到陈情抗议民众拉扯油压剪时,应注意不要伤到民众,采用温和手段制止,例如告诫民众放弃激烈动作,或以优势警力设备另筑封锁线,但警察仍与陈男拉扯,不慎造成他受伤,显有过失,去年判决保六总队应赔偿陈男20万元。

但高等法院依据警方搜证影片,认为陈男受伤时「画面并未出现红色油压剪」,而陈男受伤之前28秒时,警察用「黄色铁剪」要剪断连结固定铁门的钢锁,陈男较可能在这时受伤,加上陈男看过影片,自己也说没有看到警察用红色油压剪拉扯或剪断他小指的画面,可见警察并未持红色油压剪与陈男发生拉扯。

高院认为,陈男无法进一步证明「红色油压剪」造成他断指,难以认定警察执法有过失,因此逆转改判警方无须国赔,全案确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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