读者小红问:

我住在社区大楼,一层有好几户住户,我通常把鞋子放在家门外,有天出门换鞋时,发现鞋子里面有水,旁边也有一滩水渍,过了几天,又有另双鞋子遭殃,于是请管理员调监视器,发现竟是和我有纠纷的邻居,故意拿水浇淋我的鞋子,可以告什么罪名?又该怎么求偿?

律师黄有衡。黄有衡提供
律师黄有衡。黄有衡提供

律师黄有衡答:

如果鞋子被邻居浇水淋湿,晾干后仍可使用,虽不致于构成《刑法》第354条之毁损罪,但仍会构成《社会秩序维护法》第68条「借端滋扰住户」、第91条「污湿他人之物品情节重大」,您可报请当地警察机关对恶邻裁处新台币1万2000元及1500元以下罚锾。

 

 

 

可要求管委会制止邻居行为

至于恶邻倒水弄湿大楼的共同走廊,已违反《公寓大厦管理条例》第16条第1项规定,您可以要求管委会制止邻居行为,或报请主管机关(例如工务局)依第47条,对恶邻裁处新台币3000元以上1万5000元以下罚锾,并得令恶邻不得再有此行为;若仍不停止,得连续处罚。

您也可透过区分所有权人会议订定规约,约定日后对这类邻损行为处罚款,若经制止不改善且情节重大者,管委会得依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,诉请法院判命恶邻强制迁离您的社区大楼。

可另提民事求偿

另外您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请求法院依《民法》第767条第1项规定,判禁止邻居再有此类邻损行为,若邻居于判决确定后违反判决主文,可透过强制执行程序,请法院对邻居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之怠金,若仍继续违反,甚至可能处以管收;此外邻居浇水行为不只一次,邻损程度已超过一般人社会生活所能容忍,属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宁之人格利益,您不妨在同一个民事诉讼程序中,请法院依《民法》第184条、195条第1项规定判命邻居赔偿您精神慰抚金;又为了避免消灭时效争议,诉讼必须在鞋子第一次被浇水后的两年内提起。

不过也要提醒您,依《公寓大厦管理条例》第16条第2项规定,家门外的共同走廊或楼梯间,都是不可以摆放私人鞋子的,建议您还是将鞋子等物品收入屋内,避免纷争。(郭芷余/采访整理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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