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具名读者问:

我家楼上住了一名恼人邻居,精神状况不太稳定,常常宣称顶楼水塔漏水害她家淹水,某天晚餐时间甚至跑到顶楼把水塔的总开关关掉,让整栋楼的人都没水,有的人煮饭煮到一半、也有人洗澡洗到一半跳脚。我们上楼把总开关打开后,没多久他又偷偷把开关关掉,一个晚上开开关关约5次,大家跑上跑下,于是请他的家人带她回家,家人也不甩,造成整栋楼困扰。我们气到报警,警察来却只是简单做个纪录就离开,想请问难道没有办法对他和他的家人提告吗?

律师吴承祐答:

俗话说千金买屋,万金买邻,目前我国因人口高度集中都市,集合住宅是都市主流建筑形式,若邻居属问题人物将大大影响生活品质。依读者来函所述,问题邻居会关闭水塔总开关造成全栋住户无水可用,首先针对刑事责任,可考虑问题邻居是否构成刑法第304条强制罪。

强制罪的构成要件,是有对人或对物之强暴、胁迫行为在先。问题邻居关水塔之行为,因其侵害较轻微,是否构成强制罪有模糊空间。过去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1771号刑事判决曾认定,以丢弃他人鞋子且关水塔之手段逼迫他人出面,构成强制罪,不过若仅有单次关水塔行为,尚在模糊地带,但若次数已高达五次,且无任何正当理由,问题邻居极有可能构成强制罪。

就民事责任,为解决恶邻问题,《公寓大厦管理条例》第22条和同条第3款规定,若住户有违反法令或规约情节重大者,由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促请其改善,于三个月内仍未改善者,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得依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决议,诉请法院强制其迁离,本案可考虑以该规定处理,因该条文构成要件以违反法令或规约为前提,且须情节重大。

而此种诉讼类型因具有强制搬迁之效果,对于人民财产权产生重大干预,故法院会特别注重构成要件是否被满足,也因此建议读者先于区分所有权人大会时,将问题邻居各种恼人作为正式列入规约禁止事项内,以满足前提要件,其后如邻居再次违反规约禁止事项,应由管委会出面寄发正式函文,促请该名问题邻居改善,若三个月内仍未改善,则可依《公寓大厦管理条例》第22条第3项规定诉请法院强制该名问题邻居搬离。

不过这里需要特别注意,因法条以「违反规约情节重大」作为构成要件之一,而是否情节重大属于不确定法律概念,较有模糊空间。律师建议管委会于该问题邻居每次有脱序行为时,都须寄发正式函文,并考虑在公共空间装设摄影机以便搜证;此外,虽法规是以三个月为门槛,但可考虑稍微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门槛后再正式提出诉讼,尽量凸显问题严重性再起诉,以确保一举达成目标。

若法院判决管委会胜诉后,三个月内该问题邻居仍未将房屋移转登记,则可申请由法院透过法拍程序拍卖强制问题邻居出售房屋,以终局解决问题。(法庭中心/采访整理)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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