营业秘密是公司商业和技术上的宝贵资产,但也不是公司的任何资讯都可以构成「营业秘密」,营业秘密必须符合秘密性、经济性及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等三要件。秘密性指的是除一般公众所不知者外,相关专业领域中之人亦不知悉;就经济价值性而言,系指凡可用于生产、制造、经营、销售,而能产出经济利益或商业价值之资讯,均可满足价值性之要求。
很多企业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去研发和累积了具有价值的秘密资讯,但却往往因为未能采取第三个要件「合理的保护措施」,而在日后的诉讼上受到不利认定。依据法院过去的见解,所谓合理保密措施,系指营业秘密之所有人主观上有保护之意愿,且客观上有保密的积极作为,例如与可能接触该营业秘密之员工签署保密合约、对接触该营业秘密者加以管制。
最基本的作法是,公司应该盘点有价值的营业秘密,例如:配方、成本分析资讯或客户名单,并在相关文件上标明「机密」或「限阅」等注记、客观上对营业秘密之资料予以上锁、作好保全措施(如限制访客接近存放机密处所),若就电脑资讯的保护而言,应做到针对使用者设有授权帐号、密码等管制措施。
在上开的案例中,法院就认为A公司本身并未从事生产,而系外包代工厂生产,然而A公司既然将营业秘密交给代工厂生产,却未与代工厂签订任何保密协议,且亦无证据显示A公司要求代工厂内接触营业秘密人员进行任何的管制或保护措施。另外,法院也发现A公司在员工离职后,未如一般公司阻断离职员工再度进入公司电脑资料,或阻止离职员工继续使用公司电子邮件帐号及变更相关密码。A公司对机密资讯松散的管制措施,使得该等机密的配方无法成为法律上的营业秘密,当然也就无法让小明被定罪。
在这边要提醒企业主,没有进行保密措施的机密资讯,是得不到任何法律上的保护。请尽速盘点公司的机密资讯进行分级,公布营业秘密保护政策并对资讯的存取采行管制措施,才能真正确保公司重要资产不受侵害。
【本文为彭成翔律师独家授权壹苹新闻网刊登】
彭成翔律师,现为中成国际法律事务所所长、宾州大学法学硕士、113-114年经济部中小企业荣誉律师。
执业信条:细心了解客户需求,精确的法律及策略分析,为当事人追求最大利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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